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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法规的特点及启示

发布日期: 2023- 07- 09 10: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张佳伟 字号:[ ]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法规的特点及启示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监察法规在艰难曲折中前行的时期。一方面,为了巩固统治,维护皇权,最高统治者重视监察制度建设与监察职能行使,推动了监察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对于吏治整饬、社会安定、政权稳固等发挥了一定作用,积累了一些经验;另一方面,由于中央集权受到社会长期分裂的冲击等因素,使得监察制度难以落实,监察法规也难以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给后人留下了诸多启示。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法规的发展演进

  三国时,曹魏政权对监察制度与监察法规建设尤为重视。此时,御史台脱离九卿少府的属官地位,成为中央独立的监察机构,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变革。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扭转汉末以来皇权不振、监察涣散的状况,魏文帝强化了刺史的监察职能,派出刺史,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束。豫州刺史贾逵认为,州刺史本应派御史监察各郡,按照“六条诏书”督察二千石以下官员,而今官吏轻视法度,盗贼横行,州里明知而不督察,天下将如何安定。他到任数月,纠察并奏免二千石以下不法者,魏文帝赞其曰“真刺史”。于是,“布告天下,当以豫州为法”。贾逵在豫州创制的“法”就是《察吏六条》,是继汉《六条问事》后又一重要的监察法规,经魏文帝下诏后在全国实施。

  两晋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汉制,但较曹魏有一些发展。御史台机构不断扩大,监察权逐步细化、扩展。随着司隶校尉的废除,其所属监察权归入御史台,意味着秦汉以来监察权由分散走向统一。西晋出现了《察长吏八条》《五条律察郡》《察二千石长吏四条》等监察法规。值得注意的是,西晋时期,门阀势力更为强盛,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必然反对监察体制的建设与发展。那么为何还会出现如此众多的监察法规呢?我们认为除了监察制度的推动外,与西晋时出现的一批律学家有关,他们积极倡导以法为治的法律观,为监察法规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帝王对监察的支持和重视也很重要。上述所列的几个代表性监察法规均在晋武帝执政时产生。晋武帝即位之初就开始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泰始四年颁行了《泰始律》,其中所增设的《违制律》,接近监察法规。为了维护皇权,晋武帝敢于对抗门阀势力。如中书监荀勖曾上书建议“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显然目的是主张放弃监察,以便维护门阀士族的特权。但荀勖的这一主张并没有被晋武帝采纳。可以说,多种因素促成了西晋监察法规出现一度的繁盛局面。

  南朝政权表面上重视监察制度,如御史中丞的权力得到了拓展,不仅“职无不察,专道而行”,而且“给威仪十人”,但由于受门阀士族势力崇尚清谈、轻视法律的影响,南朝在监察法规建设方面并未做出太多实际贡献。相反,北朝诸政权,为了巩固统治,缓和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不仅重视监察组织和机构的建设,而且重视以法治国,在监察法规建设方面卓有成就。最有代表性的监察法规,是西魏的《六条诏书》和北周的《诏制九条》。

  可以说,魏晋南北朝的监察法规建设在汉代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不少成就,同时也呈现出不平衡的发展特点。其特点产生的原因,除监察制度自身发挥的作用外,还与帝王的重视和支持、中央集权的加强等因素有关。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法规的主要内容

  曹魏贾逵所言的《察吏六条》,《三国志》未记其具体内容。《文选》载南朝沈约为《齐故安陆昭王碑文》作注所引《汉书音义》有“旧刺史所察有六条:察民疾苦冤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者,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入钱放散者”这样的记录。《汉书音义》是曹魏时人苏林所作,故将其看作贾逵创制的《察吏六条》是可信的。从引文来看,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刺史督察地方官吏的六条原则,不仅涉及为官者失职、违纪等腐败问题,还关注盗贼害民之类的社会问题,以及视举荐人才为监察官的一项重要职能。将督查违法与举荐人才相统一,可谓曹魏监察法规的创新。“所察不得过此”的特别说明,形成了对监察权力的明确约束。

  西晋泰始四年六月,晋武帝下诏提出了郡国守相督查所属县吏能否的十条标准和是否廉洁奉公的八条准则,即《能否十条》和《察长吏八条》。同年十二月又颁布《五条律察郡》,又称《五条诏书》,即正身、勤百姓、抚孤寡、敦本息末、去人事。这是对郡国监察的条例,强调正身、勤民、务本,体现了儒家治理理念。有人指出,《五条诏书》虽然受汉代上计吏戒敕的影响,但确为晋武帝的新制作,且成为后来沿用的礼仪性文本。两百年后的萧梁和北齐制度中,就出现了《五条诏书》的身影。为了完善地方监察制度,太康九年春正月下诏颁布了所谓的《察二千石长吏四条》,规定刺史对二千石长吏挟私报复、贪污腐化、烦扰百姓等违法行为进行纠察。

  西魏大统十年,掌权者宇文泰为了强国富民而大力推行政治改革,令度支尚书苏绰制作“六条诏书”,即先治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并奏而行之。其核心是治心与教化,目标是构建一个社会安定、民风淳朴的太平盛世;不仅注重纠察与举荐相统一,而且强调废除门资选举,重视贤良、志行。这篇长达四千余字的诏书,既是一部重要的施政纲领,又是一部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独成体系的监察法规。

  北周宣政元年八月,宣帝宇文刚即位两月,就遣大使巡察诸州,将诏制九条宣下州郡。《隋书·刑法志》又载:“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这对周宣帝之所以“诏制九条”有所补充说明。《诏制九条》主要监察为官者能否以法令为据而行事、维护社会治安是否尽职、举荐人才是否尽力等,也体现了纠察与举荐并重的特点

  司隶校尉印。创始于西汉的司隶校尉是常设的监察官员,曹魏时其职权在两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东晋时废除司隶校尉,将其监察权并入御史台。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法规的作用及启示

  魏晋南北朝监察法规的建设与发展表明,中国历史上监察法规不仅存于大一统王朝,也存于分裂时期的诸多王朝,不只得到中原王朝重视,也受到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的重视。在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历史上,监察法规对于肃清吏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解决突出社会矛盾及选拔优秀人才、缓和民族矛盾等均有所贡献。但由于这一时期的政治特点,在中央集权与门阀士族利益集团的斗争博弈中,监察法规发挥的作用又相对有限。我们要通过客观梳理深入总结这一时期监察法规的特点与内涵,来理性分析其历史作用和现实启示。

  第一,监察法规必须依靠强大的中央集权,这是魏晋南北朝监察法规建设给我们留下的深刻历史教训。回顾这一时期监察法规建设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当以最高统治者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强大时,随着帝王的支持和重视,监察法规产生并发挥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惩治腐败等作用;而当皇权衰落,中央集权弱化,门阀士族势力强盛时,监察法规或难以制定,或颁布后遭到重重干扰,不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这一时期政权更迭频繁,社会长期处于分裂状态,使得在制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监察法规无法确保监察按照明确政治方向运行,在实践中难以做出应有的贡献。从这个角度看,没有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监察制度与监察法规就很难实施。

  第二,深入挖掘并注重发挥监察的多重功能。就条例内容而言,魏晋南北朝监察法规涉及民本的坚守、人才的举荐、权力的约束、德主刑辅的指引、社会问题的关注等诸多方面,特点突出,内涵丰富。如果单从监察制度层面来讲,这些法规不仅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有一定的现实启示意义。对于当下国家与社会治理来说,就是要深入挖掘并注重发挥监察的多重功能,建立、健全现代化监察体系。

  第三,在坚持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这一总原则下,应当积极借鉴魏晋南北朝监察法规的有益经验。如这一时期监察法规条例中对监察权力的明确制约,就是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防止监察官员滥用权力干预行政。我们当今的监察法规在监察权力制约方面更加明确,在制度上更为完善,是在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有了创新性发展。受儒家思想影响,该时期监察法规坚持德主刑辅的监察方向,高度关注为官者德行与志向的监督,说明监察不只是惩处,还有教化的功能。这启示我们,必须探索并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再如突出把官吏为政是否坚守民本作为监察的重要内容,重视对严重社会问题的督查,坚持纠察与举荐相统一,这些都是充分发掘监察职能、促使监察效益最大化的积极举措,对我们如何构建新时代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也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唐御史台精舍碑(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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